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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教职工南昌市城镇职工
大病医疗保险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校教职工社会保障体系,解决教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大病医疗费用问题,减轻经济负担,降低医疗风险,解决教职工的后顾之忧。经学校研究,从2013年元月起,为教职工办理大病医疗保险。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1.参保人员:已参加我校社会基本保险,到2013年元月份未达法定退休年龄在职在岗的专职教职工。
2.报销支付:最高额32万元/人/年。
3.缴费标准:96元/人/年(单位、个人各一半,即:48元/人/年),个人部分一次性从2013年元月份工资中代扣。如今后有所调整,将按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附件:关于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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