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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科技学院大学生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修订)
2021-08-26 17:14 医务所 

江西科技学院大学生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2012年4月24日公布, 2021年8月18日第3次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确保大学生医保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便捷化,进一步提高大学生医疗保障水平,有效应对大学生在校期间可能出现的健康风险,切实减轻学生和家庭经济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关于统一组织普通高校大学生参加南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洪全医管字[2009]5号)及《南昌市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洪医保发[2021]57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已参加南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大学生,参保对象为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享受大学生医疗保障的对象为参保大学生,可按规定享受住院、门诊特殊慢性病和普通门诊待遇。大学生参保登记时间为当年9月1日至12月底,从参保登记确认的当月起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一个医疗保险年度为每年的9月1日零时至次年的8月31日24时,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限为参保大学生入学年度到毕业年度。

第二章 大学生医保管理机构职能

第四条 学校成立大学生医疗保险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分管医疗卫生工作和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医务所负责人、学工处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及各学院的学工院长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于医务所,医务所负责人兼办公室主任,医务所设校医保科,具体负责大学生医保工作有关的各项日常事务。

第五条  领导小组职责:负责接收及传达上级政府行政部门关于大学生医保的各项政策、指示和文件精神;负责制订我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条例或办法,统一领导、组织与协调我校大学生医保工作。

第六条  校医保科职责:负责全校大学生参保工作的宣传、实施、全校性汇总;负责大学生医保的门诊报销、住院报销等具体的日常事务,以及学生日常就医的指导工作。

第七条  各学院职责:负责本学院大学生参保工作的宣传、组织和汇总;负责本学院大学生医保卡的分发工作。

    第八条  学工处职责:负责全校大学生参保工作的协调工作。

第九条  财务处职责:负责普通门诊包干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 大学生参保程序

    第十条  校医保科按照南昌市医保机构的要求,指导各学院按照要求开展工作,将大学生参保相关事项以公告形式通知各学院。

第十一条  各学院按照南昌市医保机构的具体安排和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学生做好个人信息核对、签字、上报等大学生参保工作,并审查参保信息的完整性及准确性。

第十二条  校医保科对各学院上报参保信息终稿的格式及信息完整度进行复审和汇总,并填好《高校大学生南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汇总表》和《南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高校大学生)登记表》,同时以电子稿及书面形式报送南昌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制作大学生医保卡。

第十三条  大学生参保工作实行责任制,各相关责任单位及参保本人要确保做好学生参保信息的审核和盖章交接工作。若出现学生参保信息漏报或有误,导致本学年度的医疗费用无法报销的,其医疗费由相关责任单位或参保本人承担

第十四条  参保大学生在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了因病或其它原因休学手续的学生,休学期间可继续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在办理休、复学手续时,必须及时到校医保科办理大学生医保延保备案手续,否则因毕业年限已过,还未办理延保备案手续而导致医疗费用不能报销,由参保本人负责

第四章  门诊(含特殊病种)医疗待遇及就医管理

第十五条  大学生普通门诊实行定点医疗机构首诊制,我校大学生普通门诊就医的首诊医疗机构为学校医务所。

第十六条  在校医务所就诊时,普通门诊医疗费报销不设起付线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当次就诊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费用(可报销部分)按65%比例报销,由电脑收费系统记账、现场签字确认直接报销,自费部分由个人现场支付。

第十七条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的规定。

第十八条  大学生在医务所就诊时必须出示本人的学号及有效身份证明(江科微信公众号中绑定的个人信息证明、学生证、身份证、驾照),否则一律按自费处理。

第十九条  医务所对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建立台账,留存大学生门诊医疗相关票据,供医疗保障部门年度结算审核。

第二十条  在校外发生的门诊医疗费报销,仅限于大学生本年度寒暑假期间发生在户籍所在地的门诊费用。非寒暑假期间发生的校外门诊费用一律自费。

第二十一条  大学生在校医保科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后,只可选定户籍所在地一家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卫生服务中心或卫生院),作为大学生寒暑假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给予报销。门诊特殊慢性病另行规定,不在异地普通门诊报销范围内

在寒暑假结束开学后4周内,由本人提供没有报销过的正规门诊收费票据原件、病历(含诊疗用药情况)复印件及户籍地证明到医保科申报,按可报销部分的65%比例报销,已经现场统筹报销的项目不予报销

第二十二条  大学生在南昌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特殊慢性病就诊时实行刷卡就医,待遇享受与南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一致。

第二十三条 符合南昌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范围的学生,可提供疾病相关材料自行到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特殊病种申请,医疗费用按政策规定进行刷卡结算报销,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范围参照《南昌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五章  住院医疗待遇及就医管理

二十四条  参保大学生在南昌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诊时实行刷卡就医,待遇享受与南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一致。

参保大学生因病情需要住院治疗,必须优先选择国家医保定点医院,持本人医保卡在缴纳一定住院押金后办理刷卡住院手续,出院时到医保刷卡结算处办理刷卡出院手续,只需支付个人自付部分,其余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资金支付。因急诊或个人原因当时未携带医保卡的,可在入院后72小时内办理补刷卡手续。若未能刷卡的,所发生住院医疗费用由个人先行垫付,在出院之日起三个月内,按规定准备相关材料到校医保科进行手工报销。

二十五  参保大学生在符合学校管理规定的学生实习、寒暑假、因病休学以及法定节假日等不在校期间,需在异地住院就医的,按规定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后,可在备案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刷卡就医,待遇享受与南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一致。

若未能刷卡的,所发生住院医疗费用由个人先行垫付,在出院之日起三个月内,按规定准备相关材料在返校后到校医保科进行手工报销。

二十六条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及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参照南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医疗保险政策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二十七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报销的费用:

(一)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目录以外的费用,如:挂号费、工本费、急救车费、出诊费、会诊费、特需护理费、伙食费、营养费、煎药费、空调费、镶牙费、配镜验光费、各种医疗咨询费用、各种整容矫形的医疗费用等;

(二) 健康体检、计划免疫、计划生育、预防保健、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服务的医疗费用;

(三) 工伤医疗费用及能获得民事赔偿的医疗费用;

(四) 因违反校纪校规、打架斗殴、酗酒、吸毒、交通事故、服毒、自杀、自残自伤、犯罪行为原因造成的医疗费用;

(五)南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其他不予报销的医疗费用。

二十八  参保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向其追回已补助的医疗费用外,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一) 将本人医保相关证件转借他人就诊的;

(二)用虚假医药费收据、处方,冒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的;

(三)因本人原因不遵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造成医疗费用不能补助而无理取闹的;

(四)私自涂改医药费收据、病历、处方、检查报告,利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定点医疗机构开出药品进行非法倒卖的;

(五)其他违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十九条  未成年人死亡补助金待遇参保大学生因疾病或意外事故等死亡者,由南昌市统筹基金一次性支付死亡补助金10000元,由法定受益人提提供相关材料交校医保科,报南昌市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领取。

第三十条  参保大学生同时参加了其他形式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或各种商业保险的,必须凭原始发票及原始材料选择其中一种形式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才能凭相关材料的复印件在商业保险中报销。

三十一 本办法未尽事宜随南昌市大学生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的变动而调整,由学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三十二  本办法自 2021年 9月1日起施行,此前的《江西科技学院大学生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江科发〔2020〕9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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