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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支付管理目录(2023年)》的通知 赣医保字〔2023〕32号
2024-04-23 08:47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各定点医药机构:

为规范和改进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支付管理工作,保障我省参保群众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使用需求,根据《江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医保支付管理工作的通知》(赣医保字〔2022〕30号)要求,我局制定了《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支付管理目录(2023年)》(以下简称《项目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制定《项目目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对促进医保、医疗、医药协同发展和治理,提高人民群众的医疗保障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做好《项目目录》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项目目录》采取准入法确定,适用于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人员医疗服务项目费用以及强化管理的政策依据。医保医疗服务项目费用经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后,超过基本医保年度封顶线或达到大病保险起付线的,依参保人员身份分别纳入职工或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等补充医疗保险范围按规定支付。

三、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应严格执行《项目目录》,遵循《项目目录》规定的“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说明”“支付类别”“备注”,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用变通的方法增加目录内医疗服务项目,也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医疗服务项目的支付类别或设立医保支付标准。

参保人使用“甲类”医疗服务项目,以项目价格为基准,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类别及分担办法支付;使用“乙类”医疗服务项目,以项目价格为基准,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先由参保人先行自付10%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分担办法支付。

四、建立和规范《项目目录》动态调整机制。及时根据医疗科学技术发展和我省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结合参保群众需求和临床实际需要,按规定进行动态调整更新及年度维护。建立医疗服务项目使用监测制度,对费用高、用量大的医疗服务项目进行重点监控和分析,确保基金安全。如遇国家有关政策调整,及时按相关要求进行动态调整。

五、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结合《项目目录》管理规定以及相关部门制定的操作规范、临床诊疗指南等,完善智能监控系统,采取措施促进定点医疗机构合理检查、合理治疗,不断完善医疗服务项目费用审核办法,严格医疗服务项目费用支付管理,将定点医疗机构执行使用《项目目录》情况纳入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和考核范围。

六、《项目目录》自2023年12月1日起正式执行,我省其他与本文件不一致的医保医疗服务项目支付政策自2023年12月1日起同时废止。《项目目录》执行过程中,要加强管理,健全工作机制,确保政策落地见效;强化政策解读和服务宣传,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省医疗保障局报告。

附件: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支付管理目录(2023年)

来源: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附件【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支付管理目录(2023年).pdf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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