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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科技学院大学生医疗保险实施条例(2012年5月)
2012-05-24 12:12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确保大学生医保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便捷化,进一步提高大学生医疗保障水平,有效应对大学生在校期间可能出现的健康风险,切实减轻学生和家庭经济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关于统一组织普通高校大学生参加南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洪全医管字[2009]5号)及《南昌市辖区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包干管理试行办法》(洪人社字[2010]341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已参加南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大学生,参保对象为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享受大学生医疗保障的对象为参保大学生,从参保登记确认的当月起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待遇享受期限为参保人入学年度到毕业年度,一个待遇享受年度为每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了因病或其它原因休学手续的学生,休学期间可继续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章 大学生医保管理机构职能

第四条 学校成立大学生医保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分管医疗卫生工作和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及医务所、学工处、财务处、各学院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于医务所,医务所下设学生医疗保险办公室,具体负责大学生医保工作有关的各项日常事务。

第五条 领导小组职责:负责接收及传达上级政府行政部门关于大学生医保的各项政策、指示和文件精神;负责制订我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条例或办法,统一领导、组织与协调我校大学生医保工作。

第六条 医务所职责:负责全校大学生参保工作的宣传、实施、全校性汇总;负责大学生医保的门诊报销、住院报销等具体的日常事务,以及学生日常就医的指导工作。

第七条 各学院职责:负责本学院大学生参保工作的宣传、组织和汇总;负责本学院大学生医保卡的分发工作。

第八条 学工处职责:负责全校大学生参保工作的宣传和协调工作。

第九条 财务处职责:负责普通门诊包干资金的监督和管理,负责全校参保对象的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收缴工作。

第三章 大学生参保程序

第十条 医务所按照南昌市医保经办机构的要求,指导各学院按照上级要求开展工作,将大学生参保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各学院。

第十一条 各学院按照医务所的具体安排和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组织班主任填报好《高校大学生南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电子版),并收集参保学生的近期免冠一寸蓝底数码彩照电子版。各学院在对各班级上报的参保资料进行审核和汇总后,将《登记表》电子版及纸质稿和学生电子相片一同报送医务所。

第十二条 医务所对各学院上报的学生参保资料进行复审和汇总,并填好《高校大学生南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汇总表》和《南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高校大学生)登记表》,同时以电子稿及书面形式报送南昌市医保经办机构,统一制做大学生医保卡。

第十三条 大学生参保工作实行责任制,各相关责任单位要确保做好学生参保信息的审核和盖章交接工作。若出现学生参保信息漏报或有误,导致本学年度的医疗费用无法报销的,其医疗费由相关责任单位承担。

第四章 门诊(含特殊病种)医疗待遇及就医管理

第十四条 我校大学生普通门诊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为学校医务所,在校外就医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不属于报销范围。

第十五条 参保大学生凭本人校园一卡通在医务所办理校园就诊卡,就医时必须同时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和就诊卡,否则一律按自费处理。

第十六条 普通门诊医疗费报销不设起付标准,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可报销部分费用的80%实行电脑刷卡记账直接报销,剩余部分由个人现金支付,每人每年度累计最高报销限额为 130元。

第十七条 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的报销范围参照《南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可支付范围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执行,普通门诊用药目录参照《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执行。门诊处方用药每次不超过3天剂量、慢性疾病不超过7天剂量,同类药品不超过两种。

第十八条 学校的普通门诊医疗补助资金由南昌市医保经办机构每年定额拨付,校医务所根据财务处统计的医保资金使用情况,可适当增减可报销范围的药品及项目。如遇总额超支,则暂缓报销;如有结余,转下年度合并使用。

第十九条 符合南昌市居民医保特殊病种范围的,可按规定至南昌市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特殊病种门诊补助待遇,医疗费用按政策规定进行结算报销,特殊病种参照《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规定执行。

特殊病种为:1、恶性肿瘤限7000元;2、糖尿病限3000元;3、脑梗塞、脑血栓、脑溢血限3000元;4、老年性慢性支气管哮喘限2500元;5、慢性病毒性肝炎限3000元;6、肺结核病限2000元;7、精神病限1000元;8血友病限7000元;9、艾滋病限7000元;10、高血压病限3000元;11、再生障碍性贫血限3000元;12、系统性斑狼疮限2500元;13、帕金森氏综合症限2000元;14、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15、肾病综合症、肾移植后抗排斥治疗;血透、腹透、尿毒症和移植术后抗排斥药物治疗等病种列入门诊特殊病种范围,限额按城镇居民住院统筹年度报销最高限额执行;艾滋病限额按多个病种标准执行。

第五章 住院医疗待遇及就医管理

第二十条 根据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印发南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洪府厅字[2010]182号)文件规定:城镇居民应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同时参加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学年15元,在每年新生开学初由财务处按学制年限一次性收缴

第二十一条 住院医疗待遇。起付标准:一级医疗机构100元,二级医疗机构200元,三级医疗机构300元;可报销部分的报销比例:一级医疗机构(乡镇级)85%,二级医疗机构(区县级)75%,三级医疗机构(省市级)60%;因病情需要等原因需转外地治疗的,需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批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同意转诊的,省内的可按就诊医院相应级别报销比例报销,省外的按60%比例报销;未经批准同意擅自转诊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实际报销金额)为3.5万元,结合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8万元,累计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11.5万元

第二十三条 参保大学生因病情需要住院治疗,必须优先选择南昌市医保定点医院,持本人医保卡在缴纳一定住院押金后办理刷卡住院手续,出院时到医保刷卡结算处办理刷卡出院手续,只需支付个人自付部分,其余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资金支付。不出示医保卡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自理。因急诊或个人原因当时未携带医保卡的,可在入院后24小时内办理补刷卡手续。

第二十四条 因参保大学生异地就医或其他客观原因未能刷卡的,所发生住院医疗费用由个人先行垫付,在出院之日起60天内,将住院费用原始发票、费用总清单(需加盖医院结算印章)、出院小结、疾病诊断书等材料交校医保办,报南昌市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报销。

第二十五条 参保大学生在校期间,因急诊或病情需要确需转诊、转院,或转往省外公立医院住院治疗的,应当由校医务所提出转诊、转院意见,2个工作日内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因病情或其它客观原因未能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说明原委、所在学院和校医务所提供具体证明,经南昌市医保经办机构同意后可予以补办。申请补办及报销的期限,从出院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0天。

第二十六条 参保大学生在符合高校管理规定的学生实习、寒暑假、因病休学以及法定节假日等不在校期间,需在异地就医的,可就近在当地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现金支付。在出院之日起60天内,将相关材料交校医保办,报南昌市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报销。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报销的费用:

(一)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目录以外的费用,如:挂号费、诊疗费、工本费、急救车费、出诊费、会诊费、特需护理费、伙食费、营养费、煎药费、空调费、镶牙费、配镜验光费、各种医疗咨询费用、各种整容矫形的医疗费用等;

(二) 健康体检、计划免疫、计划生育、预防保健、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服务的医疗费用;

(三) 工伤医疗费用及能获得民事赔偿的医疗费用;

(四) 未办理转诊手续自行外出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 因违反校纪校规、打架斗殴、酗酒、吸毒、交通事故、服毒、自杀、自残自伤、犯罪行为原因造成的医疗费用;

(六)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其他不予报销的医疗费用。

第二十八条 参保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向其追回已补助的医疗费用外,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一) 将本人医保相关证件转借他人就诊的;

(二)用虚假医药费收据、处方,冒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的;

(三)因本人原因不遵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造成医疗费用不能补助而无理取闹的;

(四)私自涂改医药费收据、病历、处方、检查报告,利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定点医疗机构开出药品进行非法倒卖的;

(五)其他违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大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可与其就业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合并计算,相关证明在南昌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第三十条 未成年人风险补偿。参保大学生因疾病或意外事故死亡者,由统筹基金一次性支付死亡补偿金1万元,由亲属或受益人提供相关材料交校医保办,报南昌市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领取。

第三十一条 参保大学生同时参加了其他形式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或各种商业保险的,必须凭原始发票及原始材料选择其中一种形式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才能凭相关材料的复印件在商业保险中报销。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未尽事宜随大学生医保政策的变动而调整,由学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2 5月1日起实行,此前出台的《江西蓝天学院大学生医保普通门诊医疗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蓝天发[2011]24号)同时废止。

江西科技学院

大学生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

江西科技学院大学生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组长:章新蕾     副组长:黄辉玲

成员:庄义泉、黄斌山、杨海涛、樊丽庆、邱景华、谢菲

郭留松、刘江英、吴震林、王永鑫、曹贤平、鲁斌

甘正德、李亚新、余图军、陈庆勤、王光明

医保咨询电话:0791-88136120(医保办)0791-88138862(医务所)

就医流程:

1、门诊就医流程

 
参保学生到校医院(校医务所)挂号就诊。

到相应科室就诊。

医疗费用补助部分实行刷卡记账,其余部分由现金支付。

2、住院就医流程

 

到住院部办理入院手续时必须出示医保卡,住院窗口收下医保卡。

住院治疗。

出院时到医保刷卡结算处办理出院手续,支付个人自付部分。

住院就医,需在第一时间出示医保卡,缴纳一定押金,治疗按照医保有关规定执行,超出目录范围外的药品及诊疗项目需经本人或家属签字同意,自费部分由个人承担。不出示医保卡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自理。因急诊或个人原因当时未携带医保卡的,可在入院后24小时内办理补刷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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