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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科技学院大学生医保指南
2025-09-08 10:46  

根据《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办公室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高高校学生医疗保障质量的通知》(赣发改办就业〔2025〕50号)和《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教育厅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做好我省高校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赣医保发〔2025〕10号)精神,学校编制了“江西科技学院大学生医保指南”,其目的在于进一步做好学生群体的医疗保障工作,全面覆盖大学生医保,有效应对大学生在校期间可能出现的健康风险,切实减轻学生和家庭经济负担。

1.大学生参保全面覆盖

根据国家医保政策要求,在校大学生医保做到全面覆盖、100%参保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大学生原则上在学籍地(学校所在地)参加居民医保。享受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政策的困难学生(例如:残疾人、低保户等已获得相关身份认定的特殊人员),原则上在救助身份认定地(户籍所在地)参加居民医保。

在户籍地参保而不在学籍地参保的,向学校提供在户籍地的参保缴费证明按政策要求做到一人一档管理

未参加学校大学生医保的同学,一定要通知家人及时参加户籍地(老家)居民医保,切勿因漏保导致医疗费用无法报销,漏保后果责任自担。

2.什么是大学生医保

大学生医保属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的一个分支,参保群体面向的是在籍大学生,故被称为“大学生医保”。

3.大学生医保缴费

大学生医保费用由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组成,财政补助每人每年200元,其余部分由学生自理,具体缴费方式如下:

1)大学生医保个人缴纳部分,依据当年江西省居民医保缴费标准扣除财政补助(每人200元/年)后,剩余部分由学生自行承担。(例如:2025年9月江西省发布2026年度江西省居民医保标准为400元,个人只需缴纳200元)

2)对于已参保的老生,继续沿用原政策,享受免费大学生医保至毕业当年12月(已参加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者除外)。

3)未参保老生若选择与新生同步参保,将依据原政策享受免费医保至毕业当年12月(已参保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者除外)。

4)大学生参保缴费实行每年秋季开学一次性缴纳,缴纳一年保障一年,待遇从缴费起的次年1月1日零时起至次年12月31日24时止。

4.大学生医保参保对象

大学生医保参保对象包括各类全日制本科及专科生。

对于家庭困难的学生,已经获得相关身份认定的特殊人员(如:残疾人、低保户等享有医疗救助资助参保的对象),原则上该类学生应在其【救助身份认定地(户籍所在地)】参保,以便获得分类资助参保政策和医疗救助托底。(因特殊人员身份参加的居民医保比大学生医保享受的医疗待遇会更

5.大学生医保不能重复参保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大学生不能重复参保。如果重复参保、重复缴费,原则上保留该生在学校参加的居民医保,在老家缴纳的居民医保,若待遇享受期尚未开始,可自缴费日起至当年1231日前申请办理退费。

6.大学生医保待遇享受期

按国家医保政策要求在校期间已缴费参加学校大学生居民医保的同学,按照缴一年保一年的原则可在次年的1月1日零时起至次年的12月31日24时止享受大学生医疗保险待遇。

特别提示:

1)新生入学当年的9月至12月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家中原参保地报销。

2按照学籍管理规定2024级(含)以前的老生,因病或其他原因办理了休学手续的,休学在籍期间可继续享受免费大学生医疗保险待遇。

7.大学生医保待遇包括了哪些方面

大学生医保待遇包括普通门诊医疗、门诊(慢)特病医疗、住院医疗三个方面。

8.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报销范围

根据南昌市大学生医保政策,大学生普通门诊实行定点医疗机构首诊制,我校大学生普通门诊就医的首诊医疗机构为学校医务所。已参保大学生在校内医务所就诊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可享受医保报销;校外就诊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全部自费(寒暑假期间符合条件的除外)

9.大学生在校医务所门诊就医流程

参保学生到校医务所就诊→收费处对医疗费用补助部分实行刷卡记账→其余部分由个人现金支付→药房取药或相应治疗。

*备注参保大学生在本校医务所看病时必须出示本人的学号及参保身份证明支付宝电子医保信息,否则一律按自费处理。

10.学生在校内医务所就诊发生的普通门诊报销比例

在校医务所就诊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报销不设起付线,当次就诊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费用按可报销部分的65%比例报销,由电脑收费系统记账、现场签字确认直接报销自费部分由个人现场支付部分医疗项目及药品未纳入国家医保目录,按自费处理)。

11.校外门诊医疗费用报销

在校外发生的门诊医疗费报销,仅限于大学生本学年度寒暑假期间发生身份证户籍所在地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产生的就诊费用如:乡镇卫生院、城区卫生服务站或卫生服务中心。待寒暑假期结束后一个月内,由本人提供没有报销过的正规门诊收费票据原件、病历(含诊疗用药情况)复印件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到校医务所三楼(医保科)按可报销部分的 65% 比例报销。

12.大学生电子医保卡的作用

电子医保卡可用于南昌市医保定点医院门诊挂号及全国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

1)门诊挂号:使用电子医保卡挂号,可依据相关政策直接减免部分挂号诊疗费用,医药费及治疗费则需自费。

2)住院报销:入院时出示医保电子二维码,出院结算即可享受医院直接报销,个人只需支付剩余部分。

13.大学生住院流程

1)在【江西省内】因病住院

大学生在省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时,应直接使用电子医保卡进行刷卡结算报销。根据江西省医保政策,不支持将相关材料带回来进行线下零星报销,当时没刷卡的需回就诊医院重新补刷卡报销 

正常程序为:办理入院手续窗口出示支付宝“卡包”“证件”中的“电子医保码”进行刷卡登记出院时结算窗口直接按政策范围内正常比例报销如在医院出现不能刷卡情况,应第一时间联系学校医保办或南昌市医保局协调解决,确保及时刷卡享受医保待遇。

2在【江西省外】因病住院

大学生在省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时,必须提前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进行异地就医备案,否则将无法享受与本地一致的报销比例,从而导致报销比例降低。

若省外就诊医院是国家医保系统可实现联网直接结算,但本人没有要求就诊医院进行刷卡直接结算的,根据江西省医保政策,不给予线下零星报销】。若因医保信息系统原因无法直接结算而未能刷卡的,须保留完整住院病历、费用清单、发票原件等材料,出院6个月内联系学校医保办协助处理,逾期的不予报销。

报备在入院前至出院结算日前已自行办理异地备案,办理出院刷卡结算时按政策范围内正常比例报销

未报备:出院结算当日前未自行办理异地备案,或在出院结算后才补办异地备案的,均视为未备案,其报销标准将按政策范围内下降20%的比例进行报销

外出境外旅游、探亲时,在境外 (含港、澳、台地区)就医发生的所有医疗费用,一律不享受大学生医保报销,如出境旅游,同学们可自行购买旅游公司商业保险的健康险或意外险,一旦发生医疗费用可找所投的保险公司联系报销。

14.线下报销

在【江西省外因病住院】,因医保信息系统原因无法直接结算而未能刷卡的,可选择线下报销方式。请在出院后6个月内,于正常工作日的工作时间内,携带以下材料至校医务所三楼医保科办理报销手续。

线下报销请提供以下材料:

①住院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原件需盖医院公章)

②住院费用总清单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原件需盖医院公章)

③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原件需盖医院公章)

④出院记录或出院小结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原件需盖医院公章)

医院出具的“未刷卡情况证明”原件一份(原件需盖医院公章)

⑥学生本人有效银行卡复印件二份(注明:户名、卡号、开户行、联系电话)。

⑦学生身份证复印件二份(二代身份证要复印正反面)。

⑧学生证复印件二份(无学生证的可从学信网上打印)。

⑨排外证明(因外伤导致入院需提供此证明,非外伤住院无需提供)。

备注:所有因外伤入院治疗者,需为非交通肇事、工伤、违法犯罪、自杀自残等原因所致,且不存在第三方责任、未获得其他赔偿的参保人员,方可享受大学生医保报销政策。

15.大学生住院起付标准

一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100元二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400元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600元,非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800元。

16.大学生医保住院报销比例

除去起付标准后,可报销部分的报销比例如下市内一级医疗机构即乡镇级医院90% 报销;市内二级医疗机构即区县级医院 80% 报销市内三级医疗机构即省市级医院及南昌市以外的各级医保定点医院按 60% 比例报销非国家医保定点医院一律按 35% 比例报销。

17.大学生住院医保报销限额

大学生住院医保报销分为基本医保和大病补充医保。基本医保报销限额为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10万元,其中6.7万元以下(含本数)按就诊医院的等级比例报销;6.7万元至10万元(含本数)按可报销部分的 90%的比例报销;10万元至50万元由大病保险公司按可报销部分的 90%的比例报销。大病保险报销最高限额为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 40万元。以上两项累计,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50万元

18.门诊特殊病种范围及其待遇

符合南昌市居民医保特殊病种范围的,可按规定自行选择一家南昌市定点医院,并在该医院的医保部门按要求提供所需材料申请,待审核通过后在定点医院产生的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结算时按政策规定现场结算报销,只需支付个人自付部分。特殊病种参照《南昌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19. 参保人员因下列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大病保险不予支付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4、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就医的;5、体育健身、养生保健消费、健康体检等费用,以及工本费、急救车费、出诊费、会诊费、特需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煎药费、空调使用费、镶牙费、配镜验光费、各类医疗咨询费用和整容矫形医疗费用等;6、因违反校规校纪、打架斗殴、酗酒吸毒、交通事故、服毒自杀、自残伤害以及犯罪行为等原因所产生的医疗费用;7、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遇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经法定程序,可做临时调整)。

江西科技学院医保科咨询电话:0791-88136120(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徐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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