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近日通报3起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典型案件,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将此通报传达至所辖各医疗卫生单位,以使卫生系统从业人员从中吸取教训,严格自律,坚决抵制商业贿赂行为。卫生部同时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坚决查处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商业贿赂案件。
这3起案件分别为:
江西省东乡县人民医院原院长董某,于2005年~2007年先后收受医药企业钱物折合人民币37820元,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该院药械科原科长危某年先后收受医药企业回扣人民币2.12万元,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缓刑2年。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原副主任医师徐某,于2006年6月~2007年1月先后收受某医疗器材公司回扣人民币9.9万元。检察机关鉴于其有立功表现,决定不起诉。同济医院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湖北省卫生厅依法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并在全省卫生系统通报。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陈江医院原院长王某,于2006年初~2007年4月先后收受药品回扣人民币9万元,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医务科科长兼急诊科主任、外科主任和妇产科主任3人于2006年12月~2007年5月分别收受药品回扣人民币41714元、38739元和42078元,被依法分别判处拘役4个月、2个月和4个月。